信息公开管理规定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08-04-17   动态浏览次数:186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和社会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依法获取学校信息,提高学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充分发挥学校信息对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和社会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学校信息,是指学校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以及社会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相关信息。

第三条  学校设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组织实施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书记、校长担任,分管机关工作的副校长和党委副书记任副组长,组员由相关分管校领导、工会常务副主席、党委办公室主任、校长办公室主任、监察处长组成。

第四条  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地点设在校长办公室,负责组织落实学校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具体职责为:

(一)协调落实学校信息公开工作;

(二)组织编制学校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三)协调受理申请公开相关事宜;

(四)组织对拟公开的信息保密审查管理;

(五)与学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由各职能部门、学院和其他直属单位负责具体实施,各职能部门、学院和其他直属单位党政负责人为各单位信息公开责任人。

第五条  学校的信息公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法规的原则,不可危及国家、社会和学校的安全稳定;遵循及时、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  公开范围

第六条  学校主动公开下列信息:

(一)涉及学校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和社会公民、法人、其他组织重大切身利益的信息;

(二)需要学校教职员工或者在校学生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信息;

(三)学校各机构部门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学校重点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学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和标准;

(四)学生招录、毕业、就业以及学校科研成果、获奖情况等统计信息;

(五)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以及社会服务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第七条  除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外,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和社会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科研、学习等特殊需要,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学校信息,准许程序由学校另行确定。

第八条  学校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法规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审查后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依照相关法规的规定报上级有关部门确定。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九条  学校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根据该信息特点,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形式,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予以公开:

(一)学校网站、电子邮箱;

(二)学校报刊、杂志;

(三)学校广播、电视、电子屏等公共媒体;

(四)在学校各校区设置的信息公告栏、宣传栏、公共查阅场所等;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学校重大事项的信息公开根据需要可通过召集新闻发布会的方式公开。

第十条  学校编制并及时更新学校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并通过学校网站等途径公开以供查阅。

学校信息公开指南,包括学校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学校信息公开目录,包括学校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十一条  根据本规定第八条要求获得学校信息的,申请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代为填写申请,但须申请人签名确认。

申请人申请获得学校信息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学校有权将相关证明文件复印留存。

申请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十二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对申请获取学校信息的申请人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且已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学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责成相关单位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信息,并一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开;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十三条  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十四条  学校认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学校不予公开。但是,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学校信息内容和理由提前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五条  学校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及时予以答复。学校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学校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在本条期限内。

第十六条  学校对申请公开的信息,应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七条  学校对申请公开的信息,除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收取其他费用。

学校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对依申请属于学校公开的信息制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单》,由保密工作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进行审查,审查工作应自收到之日起7个工作日完成。审查后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依照相关法规的规定报上级有关部门确定的信息,应由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向申请人予以说明并在获得上级部门答复后及时予以回复。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九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学校日常工作,各级单位在制定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工作考核时应包括信息公开工作内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作为学校绩效考核指标之一,在每次绩效考核后在校园网上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监察处负责对学校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学校在每年的331日前公布学校上年度的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校主动公开学校信息的情况;

(二)学校依申请公开学校信息和不予公开学校信息的情况;

(三)学校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学校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和社会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认为学校的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不依法履行学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或校监察处举报,也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举报。

学校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和其他主体认为学校在学校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为侵权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学校在信息公开工作中违反国家关于信息公开的法律规定以及本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校监察处或者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学校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学校信息内容的、学校信息公开指南和学校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学校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学校信息的;

(六)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规定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规定自20085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