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合作协议管理办法》补充通知
发布时间: 2008-10-29      访问次数: 603

 

随着学校与国际、港澳台交往的不断增加,涉外、涉港澳台的合作日趋增多,为规范管理、方便合作,参照国际惯例,结合学校2005年制定的《合作协议管理办法》(校通字〔2005312号),现就涉外、涉港澳台合作协议的管理办法补充如下:

1.审批

各类涉外、涉港澳台的合作协议(含备忘录等,下同)应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审批,若涉及科研合作、人才培养等内容的须经相关职能部门会签。其中,规模较大、明确有经济往来或需校级领导签署的合作协议要通过OA系统的“合同管理”经学校法律顾问审核,上报校部审批。

2.签署

涉外、涉港澳台合作坚持对等的原则,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或校部审批同意后的合作协议由对等人员签署。

3.归档和备案

以学校名义签订的合作协议按原管理办法归档;其他合作协议由发起单位归档,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备案。

经学校法律顾问审核的合作协议要填写《合作协议备忘单》,并将《合作协议备忘单》原件交校长办公室备案(通过OA系统办理的除外)。

 

 

 

华东理工大学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