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华东理工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1年5月6日修订)
根据《华东理工大学合同管理办法》【校发〔2020〕2号】实施半年以来的情况,在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校长办公室(法律事务办公室)对《关于实施<华东理工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作第一次修改,修改内容如下:
一、把本解释的文本结构改为条款式。
二、增加第六条第一款。
《华东理工大学合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0年8月1日颁布,于2020年10月16日全面实施。为了便于理解和实施《办法》,校长办公室(法律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法务办”)特对相关问题予以解释。
第一条(科研合同、人力资源合同的审核、备案和用章问题)
《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条及本解释第六条的规定不适用于自然科学类科研合同、人文社会科学类横向科研合同和人力资源合同;前述合同的审核、备案、用章等仍由科学技术研究院、人文社会科学处、人事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自然科学类科研合同包括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产学研合作、技术合作、科研外协等方面的合同。
人力资源合同包括人事聘用、劳动用工、劳务用工等方面的合同。
第二条(校内二级机构领导审核合同的问题)
《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校内二级机构的负责人为合同文本审核责任人,校内二级机构负责人可以委托本机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审核合同。”上述内容的实施,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一)属于《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下的合同文本,无需通过学校合同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审核。校内二级机构负责人和接受委托的本机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审核该类合同的具体流程,由各二级机构制定。
(二)属于《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三)项下的合同文本,则需要通过学校合同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审核。如果校内二级机构需要领导班子以外的人员进行前置审核的,最后仍需领导班子成员出具本机构审核意见。
第三条(是否采用合同示范文本的认定问题)
校内二级机构均可向法务办申请制作和认定合同示范文本,经法务办认可和备案后生效。
对合同示范文本进行实质性修改的,视为未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合同承办机构负责认定合同文本是否采用了合同示范文本。如有疑问,可向归口管理机构及法务办咨询。
第四条(合同承办机构与合同归口管理机构为同一个机构的问题)
合同承办机构与合同归口管理机构为同一个机构的情形有两种:
(一)校内二级机构直接承办《办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七条规定的本机构归口管理范围内的业务合同的;
(二)校内二级机构直接承办《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合同的。
第五条 (合同专用章的使用申请问题)
合同专用章的使用规则见“合同的归口管理及用章分类表”(附件1),用章申请流程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一)对于不需通过OA合同管理信息系统审核的合同,需要使用 “物资合同专用章”“基建合同专用章”“后勤保障处合同专用章”等专用章时,用章申请人分别按照实验室与装备处、基建处、后勤保障处等二级机构的规定提交用章申请;需要使用“华东理工大学合同专用章”时,应向法务办提交“法务办合同专用章使用申请单”(附件2,下载路径:校长办公室网站主页→“常用下载”);
(二)对于通过OA合同管理信息系统审核的合同,用章申请人应向保管合同专用章的归口管理机构或法务办提交打印的“OA合同审批表单”(打印路径:信息门户→ OA系统→合同管理→ 合同审批→合同审核页面“打印表单”)。
第六条(被授权管理合同的相关问题)
(一)结合《华东理工大学科研经费财务管理实施细则》(校财〔2020〕7号)第17条的精神,下列未采用合同示范文本的金额不满五万元人民币的合同文本可以不通过OA合同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审核,由承办机构按照《办法》规定实施管理。
1.《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被授权管理的采购合同;
2.销售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合同。
(二)按照《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如果校内规范性文件或校内二级机构对合同管理有特殊要求的,被授权管理的合同仍应符合。
1.有关金额不满五万元人民币的工程采购合同的授权管理问题,按照学校修缮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处理;
2.被授权管理的涉及安全环保问题的物资采购合同文本应经过实验室与装备处(安全环保办)的安全环保风险审核。
被授权管理的合同的签署,使用被授权的校内二级机构的公章(被授权管理合同的用章申请,见附件3)。
第七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流程问题)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需要经过审批,审批流程参照《办法》第28条办理。
附件 1:合同的归口管理及用章分类表
2:法务办合同专用章使用申请单
3:被授权管理合同的用章申请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