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发现有些单位制作的宣传用品与相关材料中仍未规范使用学校的校名、校标,不利于学校整体形象的提升,为此,再次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请各单位严格按照学校2007年4月颁布的《视觉识别系统手册》、《机构、标志建筑和区域中英文名称规范》(校发〔2007〕7号)的要求设计、制作带有学校标识的各类宣传用品、交流和内发材料等,规范各机构、标志建筑和区域中英文名称。
2.各单位在正式制作对外的宣传用品与材料前须统一将样稿交校办审核,通过后方可使用。
3.即日起,校办将对使用学校校名、校标的各类宣传用品与材料等进行抽查,对使用不规范的单位进行通报。
请各单位认真贯彻实施,并请广大师生予以监督,如发现不规范内容及时向校长办公室反映(电话642—52500),共同维护学校形象,树立学校品牌。
校长办公室
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