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发〔20112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行政印章管理,维护印章的严肃性,确保印章安全使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一、印章刻制、启用和注销

1.学校印章由教育部批准刻制。

2.学校所属各行政单位印章和经学校批准的其他印章由校长办公室统一刻制。

3.新刻制的行政印章须由校长办公室留印模备案后方可启用。

4.停用的行政印章必须及时交校长办公室,并办理注销手续。

二、印章使用

(一)“华东理工大学”校公章、校钢印及法人章

1.各类证书用印:

校级奖状、荣誉证书凭校部文件,或凭分管校领导签字的《用印单》(见附件)或造表清单用印。

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名誉教授的证书或聘书,凭分管校领导签发的批件或分管校领导签字的《用印单》用印。

工作证、退休证、工作聘用合同、教师资格证、职称证书、家属医疗证由职能部门管理人员用印,并登记备案。

各类学生证、毕业证、肄业证、结业证、学位证、学历证明、进修证、招生录取通知等,由制发部门造表,盖章或负责人签字后由管理人员用印。

2.以学校名义印发的各种公文(红头文件)直接用印。

3.以学校名义签署的对外合作协议、合同,凭填写完备或校办法律人员出具的《对外合作合同备忘单》用印。

4.校领导授权职能部门代为审核的材料,凭代审部门负责人签字的《用印单》用印。

5.其他各类材料,凭经主管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签字的《用印单》用印。

6.特殊情况下用印可向分管校领导请示同意后先用印,再补办用印手续。

7.以校部名义出具的介绍信,经分管校领导签字后用印。

(二)“华东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印章

1.经校办主任审核,以校长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各种公文可直接用印。

2.其他各类材料,凭经主管部门负责人和校长办公室主任签字的《用印单》用印。

(三)校领导私人公务印章

校领导交校长办公室保管的签名章,除已经本人签署或授权的文件材料外,其他材料用印须征得校领导本人同意。

(四)学校所属各行政单位印章

学校所属各行政单位的印章,不具有法人资格,主要在校内使用。校办、人事、保卫、计财、基建等职能部门印章可用于对外业务工作,其他单位印章除用于开具介绍信外,未经授权一般不对外使用。

三、印章保管

1.学校印章(包括校公章、校钢印)、法人章、校长办公室章及校领导委托保管的私人公务印章,由校长办公室负责保管。

2.学校所属各行政单位印章由各单位指定综合素质好,保密观念强,坚持原则的专人保管。

四、附则

1.学校所属各行政单位印章的使用应参照本规定制订相关规范,加强用印管理。各级印章管理人员须妥善保管、正确使用印章,严防印章丢失或被偷用,如因印章管理不善给学校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应追究当事人责任。

2.本规定解释权属校长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