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学校旗帜制作的通知

发布者:发布时间:2008-06-03浏览次数:1570

  根据学校《视觉识别系统手册》,现就学校、学院旗帜制作尺寸补充通知如下:

  一、请各单位严格按照学校2007年4月颁布的《视觉识别系统手册》(见校发〔2007〕7号)中的规范制作学院、学校旗帜。

  二、旗帜规格按尺寸分为:

  1号(2.88米×1.92米),A=1.92米,只用于校旗;

  2号(2.4米×1.6米),A=1.6米;

  3号(1.9米×1.2米),A=1.2米;

  4号(1.2米×0.96米),A=0.96米;

  5号(0.96米×0.64米),A=0.64米。

  三、各单位在正式制作旗帜前请将样稿交校办审核;不符合本通知规范要求的学校、学院旗帜即日起不再使用。

 

校长办公室

二○○八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