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合作协议管理办法

发布者:发布时间:2007-12-16浏览次数:3176

   

随着学校事业的不断发展,对外合作项目不断增加,为了进一步规范合作协议的拟订、签署、归档等环节的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一、协议的拟订与审批:

学校的对外合作协议一般由发起单位或职能部门根据双方合作意向和洽谈商定的内容进行起草,并填写《合作协议备忘单》(见附件),由法规部门进行审核,分管校领导最后审定。凡涉及学校综合或框架性的合作协议签署前需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项目或方面性的合作协议签署前需向校长办公会议通报。

二、协议的签署:

涉及学校综合或框架性的合作协议由校长签署,项目或方面性的合作协议由分管校领导签署。

特殊情况下,签署人可委托他人签署,但需有书面委托书,或在正式会议上决定由代理人签署。

三、协议的归档:

以学校名义签订的合作协议,签署后的管理事宜由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盖章前应将《合作协议备忘单》交校长办公室。

1、涉及学校综合或框架性的合作协议在签署后两周内,由相关职能部门将协议原件(一份)交校长办公室归档,并办理移交手续。

2、项目或方面性的合作协议由各相关职能部门归档。

3、《合作协议备忘单》均由校长办公室负责归档,各发起单位和职能部门留存备份件。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华东理工大学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